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276624号“HEY JUI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60号
申请人:北京和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76624号“HEY JU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518126号“HEYTEA”商标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前述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666649号“HEY CAKE”商标、第17551931号“HEY 休”商标、第31518127号“HEYTEA”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