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湖里 NANHU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020919号“楠湖里 NANHUL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196号

       

      申请人:林玉英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20919号“楠湖里 NANHU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6543号“NH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71630号“NH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080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由文字、对应拼音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中图形部分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故,申请商标整体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