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缘月饼j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684273号“客家缘月饼j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375号

       

      申请人:合浦县客家缘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4273号“客家缘月饼j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6552号商标、第26174938号商标、第2783333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客家缘月饼”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客家緣”(“緣”为“缘”的繁体字形式),且申请商标整体未产生明显有别的其他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用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叶、蜂蜜、年糕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月饼”,指定使用在月饼以外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