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俏芭比”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14722565号“俏芭比”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37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慧慧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南区首信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集美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腾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722565号“俏芭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535号决定,于2019年5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具有可信度,不应被采纳。复审商标在网上有出售信息,明显是待价而沽,并未被用于市场销售。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且该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授权使用书及相关企业主体资格证明;2、销售发票;3、产品及店面照片;4、企业荣誉证书。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已包含在上述证据之中。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有大量商标,且有不少商标在网上兜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善意、真实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商标售卖信息截图(未经质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
      2、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有1600余件商标,其中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有600余件商标。
      3、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发票开具日为2017年12与19日,涉及6个品牌商品,每个商品销售数量均为1,其中俏芭比化妆品销售数量为1瓶,销售金额为56.31元。另经我局查证,该发票中所涉的6个品牌,至少有4个品牌商标在网上挂售。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均非为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证据3为自制证据,无法确认形成时间及进入市场流通情况;证据2销售发票虽形成于指定期间,但所涉商品数量、金额较小,加之我局查明事实2、3可知,该项证据有为规避法律规定而进行象征性使用之嫌。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