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CKETCLU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4146号“ROCKETCLU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002号

       

      申请人:韩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4146号“ROCKET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64227号“ROCK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65713号“ROCK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75322号“ROCKET 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752838号“ROCK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451039号“ROCKEY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2、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该两件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ROCKETCLUB”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