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816519号“蕨类植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015号
申请人:吴玉玲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6519号“蕨类植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蕨类植物”虽为植物的通用名称,但是其用在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上具有天然的显著性。“多肉植物”、“苔藓植物”均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及说明书、淘宝店铺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蕨类植物”,其是一群进化水平最高的孢子植物,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