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茶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536460号“京茶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012号

       

      申请人:吴建达
      委托代理人:南京摩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6460号“京茶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在先使用的品牌“京茶山”是申请人使用在先,并经过多年使用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286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003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起无效宣告。从整体上看,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366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