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 la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594379号“K la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011号

       

      申请人:浙江万科南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4379号“K l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25560号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