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帼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632835号“中帼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009号

       

      申请人:福建省福鼎市大好河山农业综合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福州名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2835号“中帼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的农村合作社,申请商标是合作社核心的福鼎白茶品牌,经过不断的推广与使用,已经拥有了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效应。申请商标属于申请人自主设计的,是立足于合作社广大成员的人文地理文化及资源创设而成,具有特定的品牌含义和明显的可区分性,符合商标注册保护的条件。经查询得知,含有“帼”字的商标普遍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合作社构架及简介、茶园及加工基地的部分图片、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其他品牌的使用及推广材料、产品图片、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茶”,指定使用在“茶”以外的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商标中包含文字“中帼”,与“中国”字形近似,将其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