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本开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961942号“反本开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999号

       

      申请人:北京米有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1942号“反本开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想而成,有其独特设计理念和内涵,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引用第23761385号在先注册商标类似情形且注册成功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反本、开新的讲解释义、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的“反本开新”构成,指定使用在“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