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89495 - 商评字[2020]第0000021996号 - 申请人:李琨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289495号“云栖茶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996号

       

      申请人:李琨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9495号“云栖茶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78331号商标、第23990996号商标、第347269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字体形态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巨大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截图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予以驳回,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云栖”与引证商标一“云栖”、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云栖”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