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207835号“chuck Chicken POWER
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971号
申请人:安妮玛莎工作室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07835号“chuck Chicken POWER 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马来西亚最大的动画制作公司之一,申请人已在世界范围内对其“CHUCK CHICKEN”系列商标提交了注册申请,已在马来西亚、美国成功获得注册。申请人已对其商标在中国境内大量地使用及广泛推广,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88245号商标、第3147745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27719号商标、第26784204号商标、第19159517号商标、第103547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委托关联公司对引证商标三提交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信息、《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关于“CHUCK”的含义及解释、申请人产品的推广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决定在“培训”等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为在先申请并已在“玩具出租;组织彩票发行;室内水族池出租”服务上获准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chuck”与引证商标三“chuck-chuck”在字母构成、呼叫、给予相关公众整体印象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申请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