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011914号“云8”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963号

       

      申请人: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1914号“云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84778号商标、第31583328号商标、第206058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名下已有在先注册的相同商标,申请日期早于本案引证商标,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本案引证商标不应是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在先,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呼叫、给予相关公众整体印象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