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IS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612682号“EDIS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946号

       

      申请人:通用电气医疗系统全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2682号“EDI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03044号商标、第80939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已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得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给予相关公众整体印象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两引证商标已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