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93812 - 商评字[2020]第0000021943号 - 申请人:李琨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293812号“云栖茶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943号

       

      申请人:李琨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3812号“云栖茶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7392号商标、第30796631号商标、第361686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字迹形态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截图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在“餐厅”等服务上予以驳回,在“烹饪设备出租”一项服务上仍为在先申请并已获初步审定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