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有爱薄荷 MINT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069122号“超有爱薄荷 MINTLI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747号

       

      申请人:成都良师益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69122号“超有爱薄荷 MINT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929494号“拾光薄荷美学馆 MI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84202号“MINT 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391894号“MI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获奖情况及申请商标的广告宣传、销售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2019年7月26日针对引证商标一、二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商标局撤三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11月5日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英文部分“MINT”,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的显著文字均为“MINT”,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举办医疗方面图像处理用软件的用户培训课程、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装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