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叔 声律启蒙 每天3分钟 国学童子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009065号“凯叔 声律启蒙 每天3分钟 国学童子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41号

       

      申请人:北京凯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09065号“凯叔 声律启蒙 每天3分钟 国学童子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中“国学”一词通常指我国的传统学术文化,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主体部分为“凯叔 声律启蒙”,“每天3分钟 国学童子功”为广告宣传用语,申请人放弃该部分文字的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的实际使用,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产生了较强的显著性,且经过实际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录音制品《凯叔声律启蒙》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每天3分钟 国学童子功”易被理解为普通广告用语,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基于此,我局于2019年12月6日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新评审意见,重新提出以下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中“每天3分钟 国学童子功”不作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其主要识别部分“凯叔 声律启蒙”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特征,加之“凯叔”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极强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虽然含有“国学”二字,但商标整体用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致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