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071088号“MINT LI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738号
申请人:成都良师益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71088号“MINT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53509号“MI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8770号“MI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53512号“MINT.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390933号“MI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获奖情况及申请商标的广告宣传、销售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1月22日针对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向商标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经商标局撤三程序决定不予撤销,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文字部分的显著英文字母“MINT”,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尺(量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指定使用的个人及小型商用财务管理计算机软件、量具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尺(量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教学仪器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