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博览 globalexp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855466号“环球博览 globalexp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29号

       

      申请人:北京环球博览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5466号“环球博览 globalex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5560号“环球财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30010号“环球网 www.huanqi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47735号“环球网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47736号“环球职业网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451564号“环球五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808552号“环球母婴 Global Mother & Chi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022297号“环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118503号“环球教育 GEDU.or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430105号“环球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5932118号“环球影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行业领域有所不同,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已在注册阶段被决定驳回,引证商标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至七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中文部分“环球博览”与引证商标一“环球财经”、引证商标二中文部分“环球网”、引证商标三“环球网校”、引证商标四“环球职业网校”、引证商标八、九中文部分“环球教育”及引证商标十“环球影城”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环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至十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至十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