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584504 -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35号 - 申请人:玛索尼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2584504号“salesfor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35号

       

      申请人:玛索尼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84504号“salesfor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67065号“SALESFORCE”商标(引证商标一)系对易享公司在先广泛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SALESFORCE”商标的恶意抢注,易享公司将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程序,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正在办理将申请商标转让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91413号“salesfor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831947号“SALESFORCE.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703004号“SALESFORCE1 LIGHTN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86870号“SALESFORCE.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116614号“salesforce SOFTW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293915号“SALESFOR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名下,且申请人正在办理引证商标五所有人中文名称变更手续,待转让程序完成后前述引证商标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所有人未向商标局提起转让申请;引证商标一当前在异议程序中,虽然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本案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仅就申请商标与其他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替他人推销;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有关广告、市场营销、销售和客户服务管理的顾问服务;将数据和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中并进行分类;商业审计”等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