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67141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31号 - 申请人:支中环保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671410号“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31号

       

      申请人:支中环保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71410号“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60794号“ZHENGX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89356号“中舒电工Z S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56933号“珍吸 ZHENX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3946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2264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Z”经过设计而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四、五在认读、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无明确含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空气过滤设备;消毒设备;电暖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汽车前灯”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灯泡”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消毒设备;电暖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暖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电暖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