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52056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062号
申请人:北京亿华铭鑫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05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904号、第155253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第11492388号“曼群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各图形、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