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门拉丝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392520号“独门拉丝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646号

       

      申请人:杞县奇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92520号“独门拉丝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211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尚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且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