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792005号“Eyeven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645号
申请人:北京未名动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92005号“Eyeven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商标,整体无含义,并不会导致中国的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知名度不高,并不会与特定的中文含义对应起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yevenom”可译为“眼镜毒液”,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于2019年11月8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Eyevenom”可译为“眼镜毒液”,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至于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定的情形。但是,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