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肤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058115号“逸肤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694号

       

      申请人:吉林省白珑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8115号“逸肤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便于识别,经过大量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经申请人查询与本案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注册情况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其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可作为商标注册。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