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28905648号“MIX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683号
申请人:华润(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905648号“MIX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95171号商标、第28733593号商标、第21895124号商标、第4378071号商标、第28555646号商标、第2855565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四、五、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等待审理结束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万象城”以及申请商标的使用和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五、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