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19761337号“VERO MO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671号
申请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9761337号“VERO MO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6908号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第12176671号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2176795号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待裁定作出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光学镜头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