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962343号“MEDISWI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704号
申请人:浙江五洲普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2343号“MEDISWI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出于商业使用的目的而独创,具有极高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EDISWISS”包含文字“SWISS”,与瑞士国家名称相近,且未形成整体强于国名的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