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5129号“COMBIFL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684号
申请人:特利乌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5129号“COMBIFL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了商品修改申请,将药品修改为人用药品,且经我局审查已核准。因此申请商标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