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头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187835号“快头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711号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187835号“快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45196号商标、第27623614号商标、第2756399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在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发表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