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浮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2704497号“罗浮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899号

       

      申请人: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兰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04497号“罗浮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44981号“罗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抢注申请人品牌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异议程序已获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罗浮荟”与引证商标的构成文字“羅浮”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游乐园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提供娱乐设施;提供高尔夫球运动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