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081974号“桔视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743号
申请人:滴滴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1974号“桔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88206号图形商标于2019年6月28日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88202、29488202A、29488204、29488204A号“桔视及图”商标、第29488206A号图形商标于2020年1月1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已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桔视”及图形构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93777号“天时同城及图”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