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本 AELPE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814910号“爱本 AELPE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742号

       

      申请人:加拿大皇家妙克无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4910号“爱本 AELPE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的第16902032号“AELPEIN”商标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于2016年7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爱本”、英文字母“AELPEIN”及图形构成,其文字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63546号“AELEIN”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且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亦存在明显区别。经查明可知,申请人的第16902032号“AELPEIN”商标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已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该商标字母构成相同,两商标指定服务属于类似服务。鉴于上述情形,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