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445023号“GUUD MORN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730号
申请人:谷德比恩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5023号“GUUD MOR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的第20075646号“GUUD”商标、第36201392号图形商标已在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GUUD MORNING”及图形构成,其文字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65769、12451138、12451091、11365747号“谷得 MORNING及图”商标、第7882491号“谷的 MORING及图”的文字构成尚有一定差异,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亦存在明显区别。且经查明可知,申请人的第20075646号“GUUD”商标、第36201392号图形商标已在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0075646号“GUUD”商标、第36201392号图形商标基本相同,二者指定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鉴于上述情形,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