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404350号“卡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612号
申请人:徐州环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4350号“卡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含有“卡”、“馆”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