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4403984号“中农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58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中农伟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中固生物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03984号“中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735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5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合法有效的使用,构成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恳请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被申请人从其关联公司“北京中农科技术开发公司”受让所得,复审商标一直由“北京中农科技术开发公司”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请求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关于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2、于2017年4月16日关于中农品牌食用油销售发票以及出库单;
      3、于2018年1月8日关于中农品牌植物油、菜籽油销售发票以及出库单;
      4、于2018年5月30日关于中农品牌五常大米销售发票以及出库单;
      5、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产品照片等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
      1、关于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以及商标标样;
      2、复审商标档案、历史流程及转让证明;
      3、于2017年4月16日关于复审商标商品的销售发票复印件以及订货单原件;
      4、委托加工合同、网络销售记录截图;
      5、复审商标在京东和天猫网上的销售展示网页及实物图片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是在“食用油、菜籽油”商品上的使用,并不能证明在其余全部商品上的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商标使用授权书具有伪造的可能性,应不予采纳。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中农科技术开发公司于2004年12月8日申请注册,于2007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食用花粉、冷冻水果、葡萄干、冬菇、木耳、干食用菌、蛋、食用干花、食用橄榄油商品上。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18年8月20日由北京中农科技术开发公司转让给北京中固生物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18年6月25日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我局决定不予撤销复审商标。申请人不服,于2019年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原注册人于2014年3月21日将复审商标授权北京昂扬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常市永祥精制米有限公司使用。结合证据5产品照片,证据2销售发票以及出库单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授权人北京昂扬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中农”牌食用油产品销售给了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证据3中农品牌植物油、菜籽油销售发票以及出库单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授权人北京昂扬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中农”牌植物油、菜籽油产品销售给了武汉中油阳光时代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证据4中农品牌五常大米销售发票以及出库单用以证明在米商品上的使用,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且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的原注册人于2012年6月21日将复审商标授权神康元(北京)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可证明复审商标转让情况;证据3同评审阶段证据2,证据4委托加工合同可以证明北京昂扬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湘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委托加工合同关系,合同标的为“中农”牌纯茶籽油,网络销售记录截图未显示收款主体,仅承运人处显示神康元(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章戳,该销售记录截图证据难以确定销售产品的主体,需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5天猫网宇光石食品专营店的食用花粉、花粉片商品的展示网页未显示形成时间,京东网中农航天食品旗舰店的食用菌粉商品的展示网页亦未显示形成时间,需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综合考虑所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食用油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考虑到食用油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橄榄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食用橄榄油商品上应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上述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余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食用橄榄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