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THE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22622065号“PANTHER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97897号重审第0000000649号

       

      申请人:NHL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97897号《关于第22622065号“PANTHE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09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6483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0971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申请人在原审诉讼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1157号“PANTH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已同意诉争商标注册,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一定差异,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12379号“绿豹特总队GREEN LEOP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文字部分明显不同,两标志的图形部分虽均为豹子头部,但区别较大,整体外观差异较为明显,故未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但鉴于引证商标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53778号“朋来会PANTHER & LAI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上是否应予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已经被撤销注册的事实,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纠正。
      经复审查明:
      1、第22595387号“西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在北京市高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53、1665期《商标公告》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一所有人NFL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复印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有一定区别,故不判为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