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2835931号“GOODFELLOW &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906号
申请人:目标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35931号“GOODFELLOW &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4619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页面、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在银丝线(丝线)商品的注册上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领带夹等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