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0986282号“净足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582号
申请人:刘日算
委托代理人:杭州浙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叶小军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8日对第30986282号“净足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专门从事鞋垫生产销售18年,其公司产品畅销全国各地市场且还远销国外,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理位置相近,且为同行业从事者,被申请人应该知晓申请人商标品牌及商品销售情况,存在模仿搭顺风车的现象。二、申请人申请注册第14889878号“净足JINGZU”商标、第14889852号“足净”商标、第11803131号“足净”商标、第4334690号“足净ZU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
1、现代汉语词典关于“客”的释义;
2、产品及包装图片;
3、广告宣传图片、广告合同及发票;
4、实体店销售照片、网络销售截图;
5、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收款收据;
6、申请人维权案件司法文书;
7、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鞋、鞋垫、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的主张。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净足客”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中文“净足”,与引证商标二、三“足净”、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中文“足净”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争议商标整体未产生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此外,申请人未就其援引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提出具体的事实及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