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223622号“上交所信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553号
申请人: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3622号“上交所信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9111号“上交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77421号“上交所技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777422号“TECH 上交所技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为上交所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所有人已出具《并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信息证据可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系申请人的股东。
经复审认为,根据经审理查明可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交所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申请,且其系申请人的控股公司,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相关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所有人已签订并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有所区别,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