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241982号“威奥骨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033号
申请人:威奥骨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1982号“威奥骨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