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 BEAUTY SWISS BY DR.GER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8646号“MED BEAUTY SWISS

    BY DR.GER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13号

       

      申请人:瑞士美德美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贵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8646号“MED BEAUTY SWISS BY DR.GER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49585号“Dr.Ger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商标共存协议》,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和使用。
      2、瑞士知识产权联邦机构出具《授权书》,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商标共存协议》,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和使用,且两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尚可区分,故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瑞士知识产权联邦机构出具《授权书》,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孟伊娜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