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285057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180号
申请人:北京派多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505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自设计,具有独创性,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密不可分的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16328、5098299号“小狗当家XIAOGOUDANGJI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图要素、外观、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此外,有类似商标共存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宣传及在先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爬山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该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所指事物相同,且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