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ID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5281号“IRID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194号

       

      申请人:IRIDIA,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5281号“IRID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20036号“Iridica及图”商标、第14470441号“IRIDICA”商标、第18601084号“Iridic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设计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发音等方面明显不同,且指定商品在适用领域上界限清晰,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依法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基因芯片(DNA芯片)、计算机外置硬盘驱动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实验和科学设备和仪器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IRIDIA”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读文字“Iridica”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