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不易青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042444号“致不易青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169号

       

      申请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42444号“致不易青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现代汉语中常见汉字,标识中的“年”是经艺术化设计,且笔锋笔触参考中国毛笔练笔手法,不影响消费者辨识,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此外,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致不易青年商标创意来源、百度及搜狗介绍、系列微电影、媒体报道、活动视频及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年”字笔画不规范,用作商标容易误导公众对语言文字的认知,从而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