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1487904号“智汇宝SCR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166号
申请人: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87904号“智汇宝SC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1194、8206833号“智汇及图”商标、第22631950号“智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商标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完全不同,共存于市场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其各自的产品领域内均具有一定影响力,与其各自的商标标识已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此外,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维修信息;电器的安装和修理”,仅保留其3707群组的“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上光服务;运载工具防锈处理服务;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服务上。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及引证商标企业信息网站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在第37类3701、3706群组上的“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维修信息;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驳回决定中对上述服务上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之部分已生效。
申请商标复审的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上光服务、运载工具防锈处理服务、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车辆保养和修理、造船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智汇宝”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智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