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生天地 PEANUT WORL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2509187号“花生天地 PEANUT WORL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45号

       

      申请人:正阳新地花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09187号“花生天地 PEANUT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30101号“花都天地 huadutian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将申请商标作为核心品牌,长期以来进行了大量广泛的宣传推广,已经拥有较高的地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能够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情况。
      经复审查明: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为“花生天地”,作为商标使用在“动物食用花生粗粉;动物食用花生饼;新鲜花生”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同时,申请商标使用在其他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基于此,我局于2019年10月31日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新评审意见,重新提出以下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为新鲜事物,申请商标并非是对其指定商品原料特点的描述,也不会是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具有实际含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但申请商标文字为“花生天地”,作为商标使用在“动物食用花生粗粉;动物食用花生饼;新鲜花生”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同时,申请商标使用在其他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标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