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852858号“奥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588号
申请人:刘飞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52858号“奥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95871号“奥飞欢乐世界 ALPHA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897743号“奥飞欢乐世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16489号“奥飞欢乐世界 ALPHA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晓萌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