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26183382号“绿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592号

       

      申请人:山东纤尚美美容瘦身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183382号“绿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56320号“绿敷”商标、第23320181号“绿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绿敷”,其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外科敷料;消毒剂”外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中药成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敷料;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外科敷料;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