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1328950号“BLINDNE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463号
申请人:申圭容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28950号“BLINDN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709057号“BL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冯洪玲
2020年02月12日